一切事物都依必然的法则出于神之永恒的命令,正如三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之必然出于三角形的本质
1 7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在其《伦理学》中提出的关于必然性与偶然性的一个重要思想。在斯宾诺莎看来,自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偶然的,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动作都由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整个存在着的事物构成—个必然的因果系列,这个必然的因果系列则又形成一个永恒不变的自然秩序,他称这种自然秩序为“神之水恒的命令”。存在于自然中的任何事物都无法逃避这种必然性。他强调,通常人们之所以认为有些事物是偶然的,这主要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缺陷,是由于人们只是在个别的存在或因果系列中去观察事物,而一旦人们认识到自然系统的全部秩序,人们就会发现万物实在就像数学论证那样皆是必然的。从斯宾诺莎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他实际上是把因果性同必然性等同了起来,他指出了任何事物的存在和运动都是有原因的,都具有必然性,这是对的,但他却因此否定了偶然性,否定了偶然性中也有其因果联系,这就使他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单纯的因果必然性的决定论之中。
从这种因果必然性出发,斯宾诺莎也否定了人的意志自由,他认为,意志作为思维的样态,它只是必然的原因,而不是自由的原因。但斯宾诺莎却也没有因此否认人可以获得自由,只是,在他看来,无论是自由或不自由,实际上都是一种对必然性的服从,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人和任何其他事物一样,都处于自然界连续不断的因果系列中,因此,人只有通过认识自然的必然,并在这种必然性支配下行动,他才能够获得自由。显而易见,斯宾诺莎所谓的自由其实就是指一种对必然性的自觉的服从。他看到了认识必然对于人获得自由的重要性,但却未能进一步认识列入利用认识到的必然规律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必要性,这样,在一种决定论的影响下,斯宾诺莎的自由观也就显得很不全面,带有较强的宿命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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