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命题大全

作者:王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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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意义在于其可感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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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查理·山德尔斯·皮尔士用以概括所谓“效用原理”的著名命题。在《怎样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一文中,皮尔士提出:“考虑一下我们认为我们的概念的客体具有着一些什么样的效果——这些效果是可以设想为具有实际意义的。这样,我们关于这些效果的概念,就是我们关于这种客体的概念的全部。”又说:“我们关于任何事物的观念,就是我们对于其可感觉的效果的观念。”(《美国实用主义者著作选》,世界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08页)简言之,概念的意义在于其可感觉的效果。皮尔士对如何以效果判断概念的意义作了具体的解释.他说,要把一个概念的意义显露出来,有三个步骤:第一,“先将单称陈述翻译成假设的形式”,即所谓假设主义;第二,再根据假设施行一定的动作,即所谓行动主义;第三,有一个可观察到经验证实效果,即经验主义。他以“硬”和“重量”的概念为例,认硬的“重量”就是“一种不能被许多其他的物体所抓破”的东西,“于这种性质的全部概念,如同每一个其他的概念一样,是依存于它的可能被设想到的效果的.”他又指出,“说一个物体是重的,仅仅意味着,在缺乏相反的力量的情况下,它将跌落下来。”简言之,皮尔士的效用原理,就是把概念与行动联系起来,根据概念所引起的可感觉到的行动效果来确定概念的涵义。皮尔士的这种观点是他的意义理论的一个根本观点,也正是著名的所谓“皮尔士原则”的根本观点。
在皮尔士看来,效果的概念并不反映对象本身的客观属性, “效果”也不是客观的实践效果。皮尔士心目中的“效果”实际上是关于效果的感觉经验。所以,他讲的效果是主观的.他用主观的感觉效果的概念作为确定概念意义的根据,抹煞了概念的客观内容,抽掉了知识的客观基础,这是一种贝克莱式的主观唯心主义哲学。但应该指出的是,皮尔士通过这种意义的理论,深刻地批判了宗教和传统形而上学,并对某些科学哲学家都有极大的影响。皮尔士开拓了实用主义的行动哲学路线,这条路线为詹姆士和杜威所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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