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知识分为两类:观念的关系方面的知识和实际的事情方面的知识
18世纪英国经验派哲学家休谟在《人类理解研究》中提出的关于知识分类的基本观点。在知识的分类问题上,休谟和莱布尼茨相似。他认为,人类理性(或研究)的一切对象可以自然分为两种,即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情。与此相适应,人类的全部知识可以分为两大类:关于观念的关系方面的知识和关于实际的事情方面的知识.关于观念的关系方面的知识,是指几何、代数、三角等数学学科提供的知识,这类知识具有“直觉的确定性和解证的确定性”。关于实际的事情方面的知识,是指物理学等各门自然科学提供的知识,这类知识只具有或然性,而没有确定性;比如,“太阳明天要出来”和“太阳明天不出来”这两个命题,我们都不能借任何解证的推论或抽象的推论,先验地肯定这一个或否定那一个.休谟进一步指出,观念的关系方面的知识只凭思想作用就可以把它们发现出来,并不必根据宇宙中任何地方存在的任何东西。而实际的事情方面的知识的获得则要依赖于对实际存在的事物的经验和观察.应该指出,休谟把知识分为关于观念的关系的知识和关于实际的事物的知识,这并不是什么新的见解;他认为前一类知识具有“直觉的确定性和解证的确定性”,也只是在经验论的框架内重复莱布尼茨的观点.但另一方面,他对后一类知识即关于实际的事物的知识的或然性的解释,却有自己独特的着眼点.他认为,所有关于实际的事情方面的知识最终都是建立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的,因此,关于这类知识是否具有确定性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因果关系是否具有必然性的问题.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休谟的看法与众不同。他认为,因果观念没有实在性,因果观念的获得完全是人为的,所谓原因和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关于这他有一套详尽的论证(参见有关条目).因此,把握休谟的因果观是理解他的知识分类理论的关键.
我来说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