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命题大全

作者:王吉盛

内容更新中


       哲学网首页    中国哲学命题目录    外国哲学命题目录    基督教思想命题    伊斯兰教思想命题    佛教思想命题

存在的第二组范畴:纯量、定量、比例,是量的规定性

设置字体大小:


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所提出的关于质与量关系的观点。“存在论”是黑格尔的“逻辑学”的开端。在“存在论”中,“纯粹概念”的辩证运动经历了“质”,“量”、“度”三个阶段,其中,“量”的阶段又分“纯量”,“定量”,“比例”三个阶段,量,是扬弃了的质,是中立于任何规定性的存在,是对存在漠不相干的规定性,量这种规定性的变化,并不影响事物的存在,并不影响事物的质的规定。纯量,相当于“质”中的“存在”,是无规定性的、无质的量。定量,相当于“质”中的“定在”,是特定的、有规定性的量。定量的规定性的表达,就是数,定量就带数的量。定量,一方面是有限的,因为它是有限度的量、确定的量;一方面是无限的,因为它为否定这种限制而会不断地超越自身。定量内在的矛盾驱使它无限进展,这就是“量的无限”,而量的“真无限”必须通过“量的比例”表现出来。量的比例,相当于“质”中的“自为存在”,是定量作为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两个环节的统一。“定量的无限被规定为定量的否定的彼岸,但定量在自身那里有这个彼岸,这彼岸就是一般的质”,因而,“在定量里,外在性(亦即量)和自为存在(亦即质)得到了联合。定量这样地在自身内建立起来,便是量的比例”。在比例关系中,定量的任何一项稍有变动就会影响整个关系的改变,这样,定量不再具有漠不相关的规定性了,量又具有了质的性质。



看网友对 存在的第二组范畴:纯量、定量、比例,是量的规定性 的精彩评论

我来说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