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说一个物缺和另一个物象相联系时,我们的意思只是说,它们在我们的思想中得到一种联系
18世纪英国经验派哲学家休谟在《人类理解研究》中提出的关于因果联系的一个命题。在因果性问题上,休谟的出发点同样是怀疑论和不可知论。他所考察的是因果观念的产生问题,而不是事物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因果联系问题。对于后一个问题,他认为这是一个无法知晓的问题。他指出,人们尽管对事物产生了因果联系的观念,但决没有理由肯定事物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因果联系。因此,我们只能说一个事物跟着另一个事物,而不能说一个事物产生了另一个事物。如果要说两个事物之间有着因果联系的话,那这种联系只是“想象”中的联系。由于不承认因果联系的客观性,把对事物的因果联系的认识看作仅是一种主观的“联想”或信念,因此休谟完全否认事物的发展有其固有的法则。他提出,两个事物的出现,在以往有着先后秩序,但未必就永远如此。火上放水壶,可以使水沸腾,但一旦水壶的水结成了冰,也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以往看见一个弹子碰撞一个不动的弹子,那另一个弹子就会运动起来,但难道不能设想这个弹子碰到那个弹子后,两个弹子会完全静止下来吗?休谟的这个结论是荒谬的。按照他的理论,各门科学只能对现有知觉到的事件加以描述,决不能从现在推到未来,从特殊推到一般,从现象推到本质,发现必然的、普遍的规律性,这是完全不符合科学发展的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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