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命题大全

作者:王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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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第一组范畴:存在、定在、自为存在,是质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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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所提出的关于存在论的命题。黑格尔的“逻辑学”从“存在论”开始。“纯粹概念”的辩证运动在“存在论”阶段经历了“质”、“量”、“度”三个阶段。质,是与存在直接同一的规定性,也就是说,“质首先具有与存在相同的性质,两者的性质相同到这样的程度,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则这物便失去其所以为这物的存在。”存在是无规定性、无区别、无关系的纯存在,是直接性或抽象的自身关系。存在是无规定性的存在,一方面,它因为也就是无质的存在,另一方面,无规定性也就成了它的规定性,因而也就构成了它的质。定在是有规定性或否定性的存在,是被规定为“是此”而“非彼”的特定的存在,即是有“此”和“彼”的外在区别和关系的存在,因而是对存在的直接的否定。定在是有规定性的存在,因而是有质的存在。定在,作为特定的存在,它既是某物自身,又潜在地是它的他物,这种内在矛盾使之不断超出自身,过渡为自为存在。自为存在是存在的否定之否定,是存在和定在的统一,是存在与它自身的无限关系,即在自身内包含有自身与他物的无限关系,其规定性是“无限的规定性”的存在。只有在自为存在之中,质才从只的自身统一提高成为既是直接的又是间接的,因而是以自身为中介的真正的统一,因而成为完成了的质。自为存在就是完成了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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